1月18日,在由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監督行為研究會與法治周末報社等單位聯合主辦的第三屆中國新聞法治建設學術峰會上,公布了“2014年中國新聞法治十大影響力事件”。
其中,關于網絡謠言的兩例事件榜上有名,分別是“別讓謠言污染‘朋友圈’國信辦發布‘微信十條’,和‘秦火火、立二拆四網絡謠言案’”。
同一日,在北京的另一個會場,網絡推手“秦火火”涉嫌誹謗尋釁滋事案入選“2014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秦火火有期徒刑三年,秦未上訴。
秦火火案被稱為,自2013年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最高法、最高檢出臺《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的“網絡謠言第一案”。
對此,評委會點評其影響性主要在于“打擊網絡犯罪的尺度”。
點評認為:“法院的判決證明,網絡絕非法外之地。在此案之外,我們還要注意區分合理的批評意見與謠言誹謗的界限。針對個人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可能要更多依靠民法的力量。刑法作為最后和最嚴厲的手段,應當謹慎使用。”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國際學院院長李欲曉教授表示,目前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不缺,缺的是執法,尤其是執法尺度或執法標準。
近兩年來,媒體報道的警方打擊網絡謠言違法犯罪活動,各辟謠平臺發布的網絡“辟謠”力度持續不減,然而網絡輿論陣地仍謠言不斷,“亂花漸欲迷人眼”。
國家網信辦發言人、網絡新聞傳播局局長姜軍說,經過前些年特別是2013年打擊網絡謠言專項行動,2014年,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和社會危害的謠言總體比過去少得多,但對人們造成一些困擾的謠言還存在。
例如,有網文謠言稱穿秋褲不利國人體質,世界上只有中國人穿秋褲。該網文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廣泛傳播。
在今年1月份北京地區網站聯合辟謠平臺(以下簡稱“北京辟謠平臺”)與百度知道發布《2014年十大生活謠言》中,上榜的生活謠言的更是“真假”難辨。“木耳、豬血等是清肺食物”“自來水中的氯可致癌”,分別是排名第二第三的生活謠言,這兩個謠言的網絡搜索人次均達到600萬次以上。
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在其發布的《網絡謠言2014年度風險評估與2015年度防治報告》(以下簡稱《防治報告》)中指出,網絡謠言主要被分為四大種類:時政類、生活類、經濟類和人物類。報告數據顯示,其中時政類、生活類謠言在網絡謠言中占比最高,共占54%。
去年的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案件發生后,大量類似于“云南紅河州多地抓獲恐怖分子”“昆明長水機場抓兩個新疆人,稱有人出1億元讓他們暴亂”等謠言在互聯網盛行。《防治報告》顯示,時政類的謠言涉及的主要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時政類話題。權威信息的缺位,給這類謠言的出現和流傳留下了信息空間。而此類謠言的流傳,也會極大地損害信息權威,甚至引發社會恐慌,威脅社會秩序。
除了時政類謠言之外,最常出現的就是生活類謠言。在這里的生活謠言中有“愛心捐助”性質的,也有“科學普及”性質的。這類謠言的盛行,嚴重威脅著信奉者的身體健康,更有甚者,威脅到生命財產安全。
北京辟謠平臺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從目前被辟謠的謠言看,生活類、科技類謠言和伴隨重大事件產生的謠言占據了絕大比例。不少謠言在傳播過程中都附有言之鑿鑿的“科學解釋”,而人們往往因為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對這些看似很有道理的“生活常識”缺乏抵抗力。
有數據顯示,北京辟謠平臺從2013年8月成立至去年8月滿一年時,就已辟謠超過百萬條。
報告分析2014年網絡謠言典型案例庫發現,目前造謠手法也呈現多樣化特征,其中杜撰細節類占典型案例的27%,張冠李戴類占25%,舊聞新炒類占21%,夸大細節類占15%,完全虛構謠言內容類占12%。
2014年,有兩條關于安利公司的謠言消息曾得到輿論關注。年底,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安利紐崔萊蛋白粉涉及轉基因”“安利老板服用紐崔萊保健食品致死”兩條謠言,將一微信公眾賬號的運營者告上法庭。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刪除謠言文章,賬號運營者在其微信公眾賬號上發布道歉信,并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此案成為中國首起微信傳謠訴訟案,開啟了法律治理微信謠言的先河。
安利相關人士曾表示:“在微信上,有關安利的謠言有數千條,我們進行了投訴和舉報,但面對每天很多新增的謠言,我們迫不得已采取法律手段維護企業聲譽。追討1元的賠償金,意義不在于錢,是希望更多的企業、公民能夠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謠言,凈化網絡環境。”
據調查數據顯示,安利公司所遭遇的網絡謠言,絕不是個例。僅2014年上半年,騰訊安全中心就收到舉報約6000萬條。經審核,數百萬個惡意賬號被凍結。
為了應對層出不窮的網絡謠言,2013年9月“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打擊網絡謠言犯罪提供了量刑標準。根據司法解釋,侵權人可以被法院判令承擔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網信辦發言人、網絡新聞傳播局局長姜軍曾表示,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打擊謠言取得了明顯成效,贏得公眾好評。兩高的司法解釋對網絡謠言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一大批造謠傳謠的微博賬號、網站被關閉,有關部門還查處了一批利用互聯網制造和傳播謠言的人員。
2014年8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網友俗稱“微信十條”)并施行,對于服務提供者的從業資質、審核機制、權限設置和違規處罰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人民網輿情監測室秘書長祝華新認為,這一應對是十分及時的。
除了微信十條,姜軍說,2014年還陸續開展了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的專項行動,12月3日,中宣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啟動了新聞單位和駐地方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對包括完善謠言舉報處理機制和辟謠機制、遏制虛假信息和謠言的傳播等,都會起到一些治本的作用。
除此之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工信部、公安部聯合行動,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部署打擊互聯網造謠、傳謠行為。
法治周末記者據媒體報道不完全統計,1月18日一日內,全國范圍內有至少兩起網絡謠言辟謠新聞被曝出。
近日,微信號“石獅民生事”發布“一家34口滅門慘案”文章,在文末則附上了34只死老鼠的照片。日前,警方稱信息涉嫌發布、傳播虛假警情,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將發布者吳某雄行政拘留10日。
1月18日,福建泉州網警發帖講述謠言始末,并稱該微信號以抄襲和造謠起家。
同一天,對有媒體報道湖南長沙縣福臨鎮發生“3歲男童咬傷同學遭剪4顆門牙”一事,該鎮福臨派出所回應稱,此報道不實,經當地警方調查查證該男童牙齒并非人為造成的傷害。男童所在幼兒園正尋求法律途徑,追究媒體責任。
新華網輿情監測中心總監段賽民認為:網絡謠言的傳播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嚴重地侵犯公民權益,損害公共利益,甚至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共同抵制網絡謠言,營造健康文明的網絡環境,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一個普遍的共識。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分析網絡謠言的傳播原因,他認為,“首先得肯定,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制謠傳謠者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我認為,國家對虛擬空間的管理上存在法律缺失,加之目前的社會問題比較多,一些年輕人又存在理想缺失的狀況,政府在處理一些公共事件時表現出的不到位不及時,服務跟不上的狀況也確實存在,這些都可能是導致網絡謠言得以廣泛傳播的原因”。
黑龍江省公安廳網安總隊案件支隊支隊長劉巖峰分析造謠、傳謠的背后成因:“網上造、傳謠的成本低,撥弄手機按鍵就可編造、轉發。對于造謠方,大概集中在惡意釋放不滿情緒、無法律意識地惡搞和有組織地傳播的人。對于傳謠方,因為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多是基于好友間的信任,而互相關注、轉發,其中,很多個體容易盲目跟風,導致謠言迅速擴散。”
李欲曉認為,由于整個中國社會是從非信息化狀態一下子進入到了網絡狀態當中,在這種變化過程中,社會自上而下產生了不適應。所以,實際上是社會各個主體都要從法律的途徑上建立基本的規則,建立自己明確的責任和治理的途徑。
他表示,治理網絡謠言的制造和傳播,需要散布謠言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這三種責任,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依法治理網絡謠言,不可把謠言簡單化、妖魔化,與此同時,面對紛紛擾擾各種類型、層出不窮的網絡謠言,謠言的依法治理仍存在挑戰。
李欲曉表示,這是一個執法尺度和執法標準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在一些法院或司法判例當中,對于同類事情可能判定的尺度和標準不同。
“這里包括對于相應量刑的指標或相關指導性的參數怎么去設定。比如在傳統社會里,一些法律的制定更多是一種原則性的要求,而在網絡空間里,因為每一個行為都是和你頁面的訪問量、發布的信息,甚至發布的字節數、回帖數、粉絲數相關,這種情況下就導致很多東西必須要量化。”李欲曉認為。
“但這種量化恰恰是在傳統的法律制定當中極其缺少的一個東西,包括我們這樣一個執法的習慣,包括我們公眾對法的認識習慣,其實都是在這個方面發生了不適應。”李欲曉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把現有的一些與互聯網信息服務、信息管理、網絡安全保證等相關的法律逐步完善和細化。
不僅如此,“我們這兩年互聯網治理也有一個問題,雖然我們把網絡空間的一些行為等同于現實空間了,我們在法律的適用理論上也把網絡空間的行為和線下的行為打通了,”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政法學院副院長王四新說,但有時候這種打通,僅僅是官方觀點,不代表民間。
比如,“兩高”司法解釋就把尋釁滋事這種原來適用于特定物理空間的刑事犯罪套用到網絡空間,但是網絡空間的行為適用尋釁滋事罪面臨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網上發帖,有人跟帖回應,謠言和現實生活中行為的關聯性,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何建立?這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上沒有解決。
“所以我們下一步網絡治理可能還要有一些更多方參與的機制。”王四新認為。
李欲曉也贊同這個觀點,他說,谷歌有一個機制,即當出現投訴的時,會設立第三方委員會,并不是一個官方的機構,但它是一個第三方的委員會,使得官方反而更加有騰挪的空間,有處理問題的空間,這個給我們帶來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