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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國網絡與信息法治建設回顧

2024 年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網絡強國戰略目標 10 周年,也是中國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 30 周年、中國網絡法治建設起步 30 周年的重要節點,我國網絡安全事業發展迎來歷史性交匯點。2024 年 7 月召開的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網絡安全體制建設,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監管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監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等戰略部署。網絡與信息法治建設在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將在新質生產力發展中承擔更重要的任務。

2024 年 1 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八屆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編修了《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簡介及其學位基本要求(試行版)》,正式將“網絡與信息法學”列為法學二級學科。為順應信息技術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迭代發展趨勢,根據法律調整對象和任務的差異,網絡與信息法學逐步發展形成以網絡法為基礎,數字法、智能法相互耦合持續演進,以信息法為規范重點以程序法為依托的立體架構。具體而言,網絡與信息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運行、使用的法律制度為重點的網絡法;以數據要素流通、數字技術發展應用及其治理為重點的數字法;以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的法律制度為重點的人工智能法;以信息內容傳播秩序相關法律制度為重點的信息內容法,以及為這四個方面的法治實施提供程序保障和司法救濟的網絡與信息程序法。如同信息技術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的發展過程一樣,這五個板塊既各具特色,又密切關聯。因此,在“網絡與信息法學”獨立成為二級學科的背景下,有必要從本學科的框架體系出發,全面回顧 2024 年中國網絡與信息法治建設的情況。

作為網絡與信息程序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司法對網絡與信息法實體規則的程序性統合、對新興技術變革風險的制度性回應以及對數字權利救濟的實踐性完善,成為觀察網絡與信息程序法治發展的重要窗口,體現了網絡與信息程序法治在技術語境下的動態演進邏輯。

一、網絡法治:完善網信保密,懲戒跨國電詐

網絡法治是中國網絡與信息法治的重要支柱。2024 年,中國網絡法治取得新的進展:網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完善;跨國電信詐騙法律適用更加明確,有力懲戒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立法層面。2024 年 2 月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完善了網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網絡信息制作、傳輸等各環節均需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加強了與《數據安全法》的協同銜接,并新增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專門條款。為更好地落實、同步該法的各項規定,同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風險評估的具體要求,確立了網絡運營者配合依法開展保密違法案件調查與排查的義務。

二是司法層面。近年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呈現園區化、有組織化等新特點,備受社會關注。為嚴厲打擊跨境電詐,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24 年 6 月,“兩高一部”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了電詐團伙這一類特殊犯罪集團的行為特征、犯罪數額認定、罪責認定標準;明確了應綜合認定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要求;高度重視追贓挽損工作,為打擊治理跨國電詐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三是執法層面。為深入推進中國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打擊治理,2024 年 11 月,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該辦法明確以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等三種方式懲戒實施電詐及其關聯犯罪的相關人員,并依據懲戒對象是否因電詐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行分級懲戒,適用相應的懲戒措施與期限。

二、數字法治:深化合規實踐,促進跨境流動

2024 年,中國在數字法治建設上,一方面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出臺了《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豐富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細化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規則與規定,更側重于促進數據跨境流動、更好地發揮數據利用價值。

一是立法層面。2024 年 9 月,國務院《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為企業開展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合規依據,細化了對網絡數據處理者在個人信息保護、重要數據安全、網絡數據跨境安全管理、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義務與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同時,《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分類分級規則》《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敏感個人信息識別指南》等標準指南為數據安全合規提供了具備較強可操作性的合規指引。此外,為促進數據跨境流動,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國家網信辦出臺的《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優化了數據跨境流動條件,適度收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范圍,在保障國家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數據跨境流動,降低企業合規成本。

二是司法層面。2024 年 10 月 30 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八起典型案例,強調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數據合理利用,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這些案例涉及告知同意、數據權益、信息處理公開、用戶義務等關鍵環節,為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同時,在數據跨境流動領域,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布了十大跨境數據糾紛典型案例,涵蓋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域名民事糾紛、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為全球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實踐探索提供了司法示例,有力推動了數據跨境流動的制度與實踐發展。

三是執法層面。為指導和協助數據處理者規范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及備案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國家網信辦于 2024 年 3 月發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二版)》和《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二版)》。兩份指南明確了數據跨境合規的具體要求,簡化并優化了數據處理者需提交的材料,進一步降低了數據跨境合規成本。

三、人工智能法治:規范標識義務,落實備案監管

2024 年,中國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設方面取得顯著進展,聚焦深化人工智能安全監管,推動技術創新與安全治理協同發展,構建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治保障體系。

一是立法層面。為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的標識制度,2024 年 9 月,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承接《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中提出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標識義務,進一步明確履行內容標識義務的主體及其具體義務,細化標識類型、使用場景與部署方式,為各責任主體標識義務的履行提供了更具可執行性的合規指南。

二是司法層面。人工智能應用正在逐步融入司法實踐。2024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正式啟動“版權 AI 智審”試點工作,利用人工智能輔助解決著作權權利歸屬和侵權認定。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 年)》中,明確提出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類型案件的裁判規則。2024 年,中國三大互聯網法院不斷針對人工智能應用引發的各類糾紛做出多個首例判決,為人工智能的應用與發展提供了重要參考價值和合規指引。

三是執法層面。據國家網信辦統計,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302 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在國家網信辦完成備案,其中 2024 年新增 238 款備案;對于通過 API 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調用已備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或功能,2024 年共 105 款在地方網信辦完成登記。備案數據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特定類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備案制度已有效落實,確保了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的有效監管和合規管理,提升了對潛在風險的防控能力。

四、信息內容法治:加強網暴治理,凈化網絡生態

近年來,作為網絡與信息法治在內容和社會層面的延伸,信息內容法治備受關注。2024 年,中國圍繞互聯網信息內容生態開展了強有力的法律治理和綜合整治工作,有效地優化了網絡信息生態環境。

一是立法層面。為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2024 年 6 月,國家網信辦、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公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該規定明確了網絡暴力信息的定義及其治理原則,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等機制,切實加強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安全治理。隨后,公安部、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集意見。該辦法以網絡身份認證為信息內容生態安全治理的重要前提,旨在完善網絡可信身份戰略,保障公民身份信息安全。

二是司法層面。2024 年 7 月,最高檢發布了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暴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利用網絡敲詐勒索企業、損害商業信譽、尋釁滋事等罪名。這些典型案例有效引導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教育廣大網民規范上網行為,維護信息內容生態安全。此外,為引導廣大網民規范網絡言行,公安部發布 10 起網絡暴力典型案例,涵蓋“開盒”“有償代罵”等網絡暴力行為,通過案例的示范作用,推動網絡暴力治理深入展開。

三是執法層面。2024 年內,國家網信辦針對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重點問題與關鍵環節,持續開展了“清朗”系列專項行動,包括整治網絡戾氣和獵奇行為的“清朗·2024 年春節網絡環境整治”;針對“自媒體”無底線造熱點、蹭熱點的“清朗·整治‘自媒體’無底線搏流量”;聚焦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清朗·2024 年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以及規范網絡語言文字使用的“清朗·規范網絡語言文字使用”等。通過在一定時期內集中整治突出問題,推動網絡生態持續向好。

五、互聯網司法:塑造技術變革,護航創新發展

2024 年,隨著網絡與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新型互聯網糾紛層出不窮,為中國司法審判帶來新挑戰,同時催生了網絡與信息法治領域的諸多“第一案”和重要判決。

一是數據資產領域。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是中國數據要素利用的重要環節。在全國首例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效力認定的案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首次確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具有證明數據集合持有權的效力,即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作為原告享有數據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這一判決有力推動了中國數字經濟中數據要素市場化和數據產品資產化的進程。

二是人工智能應用領域。2024 年 2 月 8 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宣判全球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侵犯著作權案,認為被告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生成的圖片部分保留了案涉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改編權。在另一個典型案例中,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與此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人工智能文生圖侵權第一案中的認定一致,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具備獨創性要件,受著作權法保護,判定被告侵權。同樣是人工智能侵權糾紛,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全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中,明確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應延伸至人工智能生成聲音。

三是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領域。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散布虛假網絡信息的“網絡水軍”,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全國首例“網絡水軍”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判罰四名被告賠償一百萬元,并注銷涉案網絡賬號1294個。法院明確指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操縱“網絡水軍”有償提供“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養號”等服務,屬于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須承擔侵權責任。該判決既促進了網絡空間健康發展,也增強了公眾對網絡信息真實性和可靠性的信任。

展望未來,中國網絡與信息法治有望繼續聚焦信息技術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迭代發展帶來的變革與挑戰,進一步推進人工智能等領域的立法、完善網絡法治和數字法治領域的執法實踐。通過更具包容性和創新性的法律制定與實施,促進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深度融合與良性互動。

(本文刊登于《中國信息安全》雜志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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