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兒朱某、陳某二人常玩電子游戲,對這行的事“門清”。人們所說的”黑客“,肯定要有一定天分,這類例子多了。陳某初中雖沒畢業,卻具備了相當于“黑客”的水平,這可真不是吹的,何以為證?他自己編出一套軟件,這套軟件可以侵入計算機信息公司專業“防火墻”之類的保護系統,至于侵入系統的目的,想必不用說大家都明白。
2013年12月14日,具有大學學歷的朱某在甘井子區某小區的住宅內操作電腦,用一種有“洗號”功能的軟件進行洗號,從中篩選他要選擇網絡世界中的“尋仙”游戲玩家的賬號。
待這些賬號出來后,他再使用陳某編寫的專門軟件侵入深圳一家計算機系統公司的“尋仙”游戲管理員賬號,朱某發現這家公司的該賬號具有生成游戲幣“仙玉”的功能,心中大喜過望,急忙把這驚人發現告訴陳某,兩人密謀:把這個賬戶中的“仙玉”弄出來再賣出去,網絡市場需求非常旺盛,錢可就來了。
朱某利用深圳這家公司的賬戶生成的游戲幣近2億個,再將這些賬戶中生成的以及這些賬戶中原有的“仙玉”游戲幣261684個轉移出該賬戶,在網上售賣。
果然,只要價格合適游戲玩家要幣的多了去了,陳某操作電腦,接受販賣“仙玉”游戲幣的錢,獲得*******元。事后兩人分贓,憑著這個“本事”二人賺了不少錢,有錢后開始大肆消費,陳某用贓款買了一個蘋果手機,奧迪a1轎車;朱某用贓款買了蘋果手機、品牌電腦、品牌手表。
警方接到深圳這家公司報案,網絡安全警察開始偵查,這起案件作案地點在大連,案子很快偵破。2014年5月,兩人先后被拘捕,警方追繳兩人用贓款購買的手機、轎車、電腦等物品,朱某以及親屬退返了贓款30萬元。
這起案子的罪名出現爭議,兩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盜竊罪,陳某、朱某沒有異議,認罪。犯罪事實沒啥說的,但律師發表觀點,認為兩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盜竊罪侵犯的財產并不包含網絡虛擬財產,兩人從行為及侵犯的目標來看,應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律師認為,被害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錯,兩人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請求法庭對兩人從輕處罰。犯罪數額過百萬,這兩罪名如何定罪,刑期可差得多了。
法庭最終亮出觀點:本案中,兩名被告人的犯罪對象為網絡虛擬財產“仙玉”,這是被侵入公司投入時間、技術、金錢、勞動而產生的,經評估機構估價證明其具有有效價格,當然屬于盜竊罪侵犯的財產范疇,對律師的該節辯護意見不采納,兩人構成盜竊罪。
鑒于部分退贓,追繳贓款購買的部分物品,從輕處罰。
今年3月30日,甘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犯盜竊罪,對陳某、朱某分別判刑11年3個月、10年9個月,各處罰金20萬元,追繳贓物折價發還給被害單位,繼續追繳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