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發展深刻改變著各行各業的運行模式,收集、處理和共享個人信息日益頻繁,全球各國和地區都高度關注如何在數字化時代保護個人信息,防止數據濫用和泄露。2021年9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建立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框架。2023年8月3日,《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合規審計辦法》)及《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參考要點》發布,標志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
劃定個人信息流通的保護基線
《合規審計辦法》高度重視個人信息流通過程中的保護。數據的流通可以推動創新,帶來商業機會,促進經濟增長。但是,個人信息在流通過程中可能發生泄露、非法訪問、濫用等風險,從而對個人信息主體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對此,辦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公開、轉移、與他人共同處理、委托處理等流通環節中的審計內容。這有助于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流通過程中遵守法規、落實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從而促進個人信息在安全流通中釋放價值。
實現個人信息跨境處理閉環管理
我國采取了基于風險的數據跨境管理制度,因此非常重視事前評估,即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這兩大評估制度有助于各方提前識別數據跨境風險,采取適當措施,保障數據跨境流通安全。
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與事前評估制度相呼應,能夠幫助個人信息處理者在事后回顧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的風險管理和工作落實情況、分析合規差距并持續優化工作方案,從而實現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的閉環管理。具體而言,《合規審計辦法》特別對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提出了三大審計要點,包括個人信息處理者是否具備個人信息跨境條件、是否了解境外法規、是否違規出境個人信息等。
推動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國際銜接
《合規審計辦法》的出臺推動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與國際規則的銜接。歐盟、英國等國家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都包含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且其制度架構與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基本一致。例如,我國與歐盟的合規審計制度都包括自我審計和監督審計兩種模式。這在宏觀層面為我國與不同國家或地區就個人信息保護領域達成共識、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互利共贏奠定了基礎。
實施建議:智能技術賦能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
隨著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快速發展,數據的體量正在爆炸式增長,并且呈現出多源異構的特征,這給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的實施帶來了取證難度大和工作程序繁瑣等挑戰。
對此,應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技術手段和智能工具的創新、研發和應用,實現對多個業務系統、終端設備數據處理活動的自動化記錄檢測和智能分析,實現審計流程的自動化執行,以適應技術的快速迭代發展。
結語
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是當前數字化發展背景下,保護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主體權益的關鍵舉措。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能夠幫助個人信息處理者全面評估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完善數據治理機制。這不僅有利于實現技術創新與用戶權益的平衡,還能促進數據產業和數字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從而構建可信賴的數字經濟生態系統。
來源:本文來自數據信任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