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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起金融數據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處罰決定書公布

2024年9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公布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寧波森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對寧波森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依法立案調查。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寧波森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書原文如下:

機構代碼:2020052008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反壟處〔2024〕202302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寧波森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12551505566A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首南西路88、76號B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略)

經營范圍: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信息咨詢服務等。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當事人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并于2023年3月對當事人立案調查。期間,本局開展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對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以及當事人上、下游經營者廣泛調查取證;對本案證據材料進行深入核查和數據分析;多次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多次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拒絕交易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代理銷售、金融信息服務等經營活動。2021年以來,當事人為阻礙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進入相關市場,進一步提升、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濫用在中國境內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上游)的市場支配地位,拒絕與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下游)的金融信息服務商實施交易,阻礙數據要素的公開可獲得性,排除、限制了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的競爭。

1. 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相關商品市場界定

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是指單個貨幣經紀公司在開展債券聲訊經紀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券實時報價(包括買盤和賣盤)及成交信息等實時行情數據的銷售。債券是一種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并向債權人承諾于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一級市場的已發行債券,通過二級市場的債券交易獲得流動性。債券聲訊經紀是指通過電話等聲訊手段和電子技術,提供促進債券交易的經紀活動,屬國家金融監管許可經營項目。涉案行為期間,我國境內獲得貨幣經紀業務許可,從事債券聲訊經紀經營活動的有6家貨幣經紀公司。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在債券聲訊經紀業務開展過程中,產生的債券實時報價(包括買盤和賣盤)及成交數據等附屬產品,即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是金融信息服務商生產加工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開展債券信息服務的重要生產要素和原材料。各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集合,構成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按券種分類清理加工后形成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為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開展債券交易業務提供完整實時行情基礎性信息。金融信息服務商只有分別獲得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才能生產加工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從而進入相關市場開展競爭。

從需求替代角度來看,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是生產加工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和原材料,具有獨特的商品特征與用途,與其他數據不具有顯著替代關系:

一是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之間不具有替代性。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產生的實時交易數據均體現了特定時間點上、特定交易對象的特定交易行情,是債券交易的實時、動態信息。這些數據互不替代,互相補充,共同組成完整生產要素和原材料,供金融信息服務商生產加工體現完整債券交易實時行情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滿足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需求。

二是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與非實時交易數據不具有替代性。在瞬息萬變的債券交易市場中,合適的交易機會稍縱即逝。債券聲訊經紀非實時交易數據,也就是歷史數據,雖可以用于分析市場趨勢,但無法實時、準確反映當前市場行情,在指導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即時決策方面價值有限。因此,兩者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三是債券聲訊實時交易數據與股票、外匯等其他金融業態的實時交易數據不具有替代性。債券、股票、外匯等不同金融業態下產生的實時交易數據只能滿足相應類型金融產品的數據展示、數據分析及相關衍生服務的經營活動需要,以及投資者了解相應類別的金融產品交易行情的需求。不同類別金融產品實時交易數據之間不具有需求替代性。

從供給替代角度來看,一是債券聲訊經紀業務屬于國家金融監管許可經營項目,未獲得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審批許可,無法從事債券聲訊經紀業務并產生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二是相關實時交易數據的產生具有唯一性,各貨幣經紀公司業務能力不同,可獲得債券交易報價的數量及成交量存在一定差異,但債券交易的達成及相應的成交信息是唯一的,各貨幣經紀機構產生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均為不同的實時行情信息;三是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均可構成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的阻卻因素,對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在相關市場公開可獲得性的限制,可形成市場封鎖效應,導致相關金融信息服務商無法獲得完整數據要素和原材料,進而無法生產加工體現完整債券交易實時行情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

綜上,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均為獨立的商品,其銷售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本案中所涉及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是由**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銷售,所構成的相關商品市場。**公司從事貨幣經紀業務的成交市場份額在各貨幣經紀公司中占比最高,2017-2022年年均穩定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是(下游)生產加工體現完整債券交易實時行情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不可替代的生產要素和原材料。

(2)相關地域市場界定

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的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境內。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數據銷售受我國法律法規約束。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屬于金融信息且通過互聯網實時傳送,受我國法律法規特別約束,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二是與境外同類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相關數據所依托的債券交易、語言文字,涉及的數據字段等明顯不同。三是數據的需求主要在中國境內。對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需求方主要是我國境內的金融信息服務商、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在購買過程中更多考慮境內供應商。因此,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的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境內。

(3)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經查,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占有100%的市場份額。2013年4月起至案發,當事人逐年與6家貨幣經紀公司之一的**公司簽訂獨家數據銷售協議。根據協議內容以及當事人與**公司的陳述確認,當事人獲得了**公司債券聲訊經紀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獨家代理銷售權,**公司不再另行銷售數據。

二是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金融信息服務商對當事人獨家銷售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具有高度依賴性。一方面,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是金融信息服務商生產加工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提供相關服務不可缺少的生產要素和原材料。另一方面,當事人與**公司獨家協議有效期間,該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不存在被另行生產或獲得的可能性。

2. 當事人濫用中國境內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對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實施拒絕交易的行為

(1)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拒絕交易的行為

隨著國內債券市場的飛速發展,市場對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需求日益增長。**公司、**公司等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向當事人提出購買由當事人獨家代理銷售的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嘗試進入相關市場。經查,2021年以來,**公司多次與當事人協商購買數據,但當事人拒絕了相關購買請求。其中,2021年9月、2021年10月的工作郵件中,**公司明確表示愿以公允價格向當事人采購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當事人以沒有時間、授權需要更多評估等各種理由,不啟動商談流程;2021年6月,**公司向當事人提出購買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當事人也通過不予回應的方式拒絕了相關數據購買請求。至案發,當事人未向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銷售過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

(2)當事人拒絕交易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

一是當事人拒絕銷售數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當事人拒絕交易的數據系其代理銷售**公司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相關數據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等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形,當事人拒絕銷售數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當事人拒絕銷售行為不符合商業邏輯。與當事人簽訂數據代理協議的**公司主營業務為貨幣債券聲訊經紀業務,附屬衍生業務為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銷售。出于降低衍生商品銷售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公司通過協議賦予當事人相關數據的獨家代理銷售權,并按銷售收入分成獲得各自收益。最大可能實現數據銷售符合當事人和**公司的商業利益,拒絕交易行為不符合獨家代理銷售的商業邏輯。

三是當事人向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銷售數據不會造成成本增加和收益不當減損。當事人向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開放銷售**公司數據,不需要進行再加工,不會額外增加當事人成本,也不會導致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搭便車”,妨礙當事人對數據的正常使用及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造成數據使用利益的不當減損。

四是當事人拒絕交易行為的目的是排除下游市場競爭。當事人同時從事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上游)和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下游)的經營活動。當事人在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代理銷售中,并未拒絕向債券投資機構和投資人進行銷售,僅向其他有資質、有能力快速進入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的金融信息服務商實施了拒絕交易的行為。而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是開展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的重要生產要素和原材料,當事人承認拒絕交易是為了阻礙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進入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排除下游市場競爭。

五是當事人不能證明拒絕交易行為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經多次聽取當事人陳述,當事人不能證明拒絕交易行為具有不可抗力,也不能證明**公司、**公司等交易相對方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經營狀況惡化等影響交易安全的情況,同時不能證明拒絕交易行為具有保護信息安全、促進市場效率或增加消費者福利的效果。

3. 當事人拒絕交易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

當事人濫用在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的支配地位,通過實施拒絕交易行為,使得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無法獲得生產經營所需的,作為重要生產要素和原材料的數據,排除、限制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下游)競爭,阻礙了相關市場持續創新發展。

一是當事人的拒絕交易行為阻礙了數據要素的暢通流動,排除了下游市場的競爭。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是向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提供各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的重要生產要素和原材料,具有不可替代性。當事人的拒絕交易行為,阻礙了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的暢通流動和公開可獲得性,導致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無法開展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經營活動,形成市場封鎖,造成下游市場涉案期間僅有當事人一個賣方經營者的情況,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

二是當事人的拒絕交易行為阻礙了下游市場持續創新發展。國家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增強數據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勵創新創業創造。本案中,數據的廣泛開發和共享,有利于金融信息服務商提升服務質量,為交易機構和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優數據服務,提升債券交易的整體效率。當事人的拒絕交易行為,一方面阻礙數據要素自由流動,妨礙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更好釋放價值紅利;另一方面不當維持和鞏固了自身在下游市場的壟斷地位,使得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失去了進入相關市場,并通過技術與服務充分競爭,推動相關市場持續創新發展的可能。

三是當事人的拒絕交易行為使得債券投資機構和投資者在購買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時失去選擇權和獲得更好價格與服務的可能性。當事人的拒絕交易行為,使下游市場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的供給減少,導致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僅可向作為單一供給方的當事人采購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限制了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的自由選擇權,無法對不同數據產品進行比較,喪失了獲得更低價格和更優服務的可能。

(二)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經查,2019年至案發,當事人濫用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通過設置最低交易金額,對交易相對人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損害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

1. 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相關商品市場界定

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是指,對所有貨幣經紀公司從事債券聲訊經紀業務過程中產生的全部報價及成交等實時行情數據的集合,按券種分類清理加工形成的,以數據庫為載體的數字化、動態更新的產品,包括國債、金融債、短融中票、公司債、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資產抵押債券)等具體券種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主要作為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從事具體券種債券交易的實時行情參考。

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是指金融信息服務商將分券種清理加工形成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通過數據展示、數據流等方式提供給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的經營行為。

從需求替代來看,各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分別滿足相應券種債券交易的實時行情需求,相互之間,以及與非基于全數據的實時行情數據產品不具有顯著替代關系:

一是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對各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的需求存在差異。受不同的經營階段、資金規模、熟悉領域及投資決策等因素影響,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在從事債券投資業務時,既有就全部債券券種交易的情況,也有僅就部分債券券種進行交易的情況。特別是對中小規模、尋求穩定回報而非博取巨額收益的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來說,一般僅就國債等相對穩定、安全的債券券種進行投資,對數據產品的需求限于相應券種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

二是不完整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交易數據無法滿足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需求。只有完整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市場行情。不完整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交易數據可能對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關于債券價值和債券市場走勢的判斷產生重大影響,導致誤判市場行情、錯失交易機會并最終造成經濟損失,不符合交易機構和投資者的最低使用需求。

從供給替代來看,一是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受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的供給影響,與非基于全數據的其他數據類型或數據形態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二是各具體債券券種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僅體現本債券券種的實時行情信息,相互之間不具有替代關系。

因此,依托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生產加工形成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界定

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的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境內。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債券聲訊經紀業務在我國屬于國家金融監管許可經營項目,受我國法律法規特別約束。二是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的交易標的來源為中國境內的債券,而非境外債券。三是與中國境外同類數據所依托的債券交易、語言文字,涉及的數據字段存在較大差異。四是對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的需求方主要是中國境內的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

(3)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經查,涉案行為期間,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當事人在相關市場擁有100%的市場份額。如前所述,涉案行為期間,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具有獨占性的市場支配地位。當事人是唯一獲得中國境內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的企業,因而也是唯一可提供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的企業。在部分交易機構發布的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招標采購公告中,對當事人相關數據產品的采購方式被列為單一來源采購。

二是下游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對當事人具有高度依賴性。如前所述,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是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完整了解債券市場準確行情的重要途徑和開展債券交易的參考依據,也是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開展債券量化交易過程中重要的系統數據。

2. 當事人濫用中國境內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1)當事人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當事人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數據展示,即數據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可視化展示。該數據展示不可被再加工;二是數據流(Data Feeds),即可供計算機系統識別的數據產品。該數據流不可被直接展示為人工閱讀理解的形式,但可供計算機系統識別,作為債券交易參數,用于債券量化交易。

2019年以來,當事人為提高數據產品銷售價格,在提供中國境內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開展數據流產品的經營過程中,將數據流產品按照國債、金融債、短期中票、企業債公司債、地方債、同業存單、PPN、ABS、其他債券等具體債券券種進行分類,分別以**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等價格進行定價,并附加最低起售金額的交易條件。對于部分需求不大的交易機構和投資者,當事人同樣要求購買更多產品以達到最低起售金額。經調查,部分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因交易規模較小,無法達到最低起售條件而放棄購買所需數據產品;部分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雖然對數據產品需求較小,但受最低起售條件的限制而購買了超出其實際需求的數據產品。

(2)當事人實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

一是當事人附加的交易條件無視相關商品功能。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由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分券種清理加工而來,傳遞債券聲訊經紀過程中,具體券種債券交易的實時市場行情信息,相互獨立,互不替代,互不為交易條件。相關數據產品在使用功能上可以按照具體券種分別獨立銷售和使用。當事人無視相關商品功能,將本可獨立銷售的相關數據產品,附加最低起售金額的交易條件,組合銷售。基于當事人在相關市場的獨占支配地位,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無法從除當事人以外的任何渠道,獲得符合自身需求的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二是當事人附加的交易條件不符合實際購買需求。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因各自的經營階段、資金規模、熟悉領域及投資決策等因素不同,對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的需求存在差異。除大型債券交易機構對全部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具有需求外,大多數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僅對部分券種相關全數據產品具有需求。充分競爭條件下,市場主體應當針對這種差異化數據需求優化服務,提供多樣化數據產品。當事人附加交易相對人難以選擇、更改的,最低起售金額的交易條件,不符合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實際購買需求。

三是當事人不能證明附加的交易條件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附加最低起售條件具有符合正當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為滿足產品安全要求所必需、為實現特定技術所必需、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需等其他正當理由。

3. 當事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抬高了市場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損害了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限制了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購買數據產品的自主選擇權,增加了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獲取數據信息的成本。當事人附加最低起售金額的交易條件,導致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在接受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時,不能根據自身的客觀需求自主選擇具體券種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產品,抬高市場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減少交易機會,損害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

另查明,當事人2022年度銷售額為人民幣226639145.03元。由于假定未壟斷狀態下當事人收益變化情況難以估算,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開展合規整改,積極防止違法行為后果擴大,并于2023年3月主動提供業務配合與技術支持使相關市場引入新的競爭者,取消了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改善了相關市場競爭狀況。

以上事實,有(略)等證據為證。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采納情況

2024年5月2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024年5月2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陳述申辯書》。

當事人提出其系首次違法,不具有實施壟斷行為的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影響范圍有限,已完成全面整改,請求減免處罰。經復核,當事人不具有法定減輕、免予處罰的情節。相關從輕情節已在處罰裁量中綜合考慮。因此,對當事人提出的減免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五、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當事人濫用中國境內單一貨幣經紀公司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數據銷售市場市場支配地位,對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實施拒絕交易,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損害了其他金融信息服務商的合法權益,以及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利益,阻礙了相關數據服務市場的持續創新發展,且不具有正當理由,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當事人濫用中國境內債券聲訊經紀實時交易全數據服務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對交易機構和投資者附加最低起售金額的交易條件,損害了債券交易機構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且不具有正當理由,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沒有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綜合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消除違法行為后果、配合執法調查以及未沒收違法所得等因素,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2022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人民幣4532782.9元(大寫:肆佰伍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玖角)。

六、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或建設銀行在本市的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七、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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