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對通過即時通信工具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提出了明確管理要求。人們將這個《規定》稱之為“微信十條”。
此前,人們已經達成這樣一個共識,即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即時通信工具如微信等,作為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同樣需要制定規則,加強管理。這是管理部門正常的規范性動作,也是基于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平臺的發展現狀,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的大局考慮所出臺的管理辦法。
人們常說互聯網是個虛擬社會,但這個表述對于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是否適用?以微信舉例,從手段上看,微信同樣是基于互聯網的傳播工具,但從使用者來看,微信是借助手機等固定的移動客戶終端,與現實生活聯系更加緊密。每一個微信帳號的背后,對應的基本是固定的手機用戶,每一個朋友圈的建立,涵蓋的主要都是相識的親友。所以與微博等傳播方式相比,微信更傾向于現實社會。
微信的這種特性,使其具有較高的可信度,這也是信息能夠迅速在微信上傳遞的重要原因。但也正因為如此,違法信息如涉恐、涉暴、涉黃等,以及虛假信息、商業詐騙等,造成的不良影響將更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微信用戶最熟悉的人。這方面的案例不勝枚舉。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都必然伴隨著利與弊。人們通常的選擇是趨利避害,想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干預的過程,通過適當的引導,使其向好的方面發展。
《規定》的出臺既是如此。我們看到,國家對即時通信工具的發展推廣是贊同的,在這個前提下,對其加以規范管理。其管理對象概言之,即服務商、使用者、公眾帳號。這其中,重點是加強對服務商和公眾帳號的約束,對使用者來講,除了需要實名認證,其他幾乎沒有影響。從廣大即時通信工具用戶角度來看,《規定》將營造更加安全規范的即時通信平臺,讓人們充分享受現代通訊手段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