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改變了媒體的傳統定義。媒體傳播明顯呈現節點無限分散、信息反應鏈縮短、響應速度提高的新特點,新媒體模式以互聯網平臺為基礎挑戰傳統主流。伴隨新媒體的迅速發展,媒體侵權糾紛的爆發增長同樣顯著。
麥芽地門與新聞監督
葛甲大叔在阿里上市前終于被約架杭州法院,憑葛甲在北京法院一項另案起訴最終雙方在一度宣布不可能和解之后達成和解?;⑿嵋驗榘l了篇文章分析一嗨部份業務的合規風險性而被一嗨租車徑直訴到上海法院,四處封堵媒體的一嗨幾天后就在紐交所硬著陸,結果依然上市急跌遭首日破發。媒體報道法律糾紛的高漲使法院也應接不暇,最高法院在今年10月專門頒布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近日圍繞“WireLurker”病毒的新聞連續上頭條。“WireLurker”號稱是第一款奪去iOS系統安全貞操的病毒程序,這款病毒可以利用系統漏洞惡意推送信息。圍繞“WireLurker”的懸疑劇情很快跳轉到病毒制造人的身份之謎。360是第一個宣布截殺“WireLurker”的安防企業,但這款病毒發散主渠道麥芽地論壇的主要投資人當中有360。360很快聲明從來沒有參與麥芽地的運營、沒有參與制造病毒,并表示自己已協助公安通過技術分析獲取病毒樣本并拘捕犯罪嫌疑人。故事當然沒有結束,360果斷向法院起訴百度新聞和自媒體平臺百度百家侵權,索賠500萬人民幣。
情節發展到當下已呈現兩條主線,一條是病毒制造人的最終身份和責任承擔,另一條是直接牽動媒體人關注的媒體責任。自媒體作者群體龐大、信息傳播迅速,媒體責任承擔的劃分尺度必然對自媒體發展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對媒體責任的分析應當從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定兩個層次參照分析。
從法理來看,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媒體監督權和企業自我保護的權利都是應然。公眾有權了解事實真相,涉及公眾信息安全的事件更不屬于禁區。媒體監督和自由表達的權利直接來源于公眾知情的權利,對大企業的監督既是商業社會的應有之義,一定程度上也是一項媒體應履行的義務?,F代社會的政府、企業和公眾人物都在媒體代表的社會監督之下,媒體有權利也有義務通過合理懷疑和批評的方式來監督負面事件。被監督人自我保護是個人權利內在的應有之義,從媒體方面理解則無客觀依據的表達就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媒體監督。
從法律規定角度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是網絡環境下名譽權保護的基本依據。最高院有兩條司法解釋對侵害名譽權做了進一步明確?!蛾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蛾P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些法律規定并不難懂。失實的批評或誹謗屬于侵害名譽權,基本屬實但有侮辱性質的批評也屬于侵權??梢缘贸鼋Y論,媒體報道和批評都應該基于事實同時不能使用侮辱性表達。需要解釋的是法律并沒有也不應該要求媒體站在純粹公正的立場,事實上這也做不到。媒體不會沒有立場,無論是期刊網站還是編輯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傾向和價值觀。媒體意志是由人來代表的,寫作總有情緒,表達就會有表情。殺毒行業見多了是非,應當允許媒體使用肯定或否定感情色彩的表達,只要報道內容是客觀的、表達沒有到誤導程度就屬于可容忍范圍。舉個栗子,在沒有依據情況下說一家運營正常的企業很快要倒閉屬于捏造事實,尚沒有爭議事實就批評一個企業家是中國巨騙屬于侮辱人格。
回到麥芽地事件,以百度百家一篇被爭議的一篇稿件中最后兩段做下分析:“360能否洗白WireLurke病毒源的關鍵,是麥芽地與360的關系。要想查證這一點并不難,工商部門的登記是最好的證明,畢竟投資入股要有書面材料記錄的。不過,360身陷WireLurke病毒源質疑漩渦,暴露了安全企業缺乏監管的漏洞。早在殺毒軟件收費時代,業內盛傳很多殺毒軟件自己制造病毒并傳播,然后自己查殺。截至目前,傳聞的真實性雖然沒有定論,但類似事件頻頻被媒體曝出意味著傳聞絕非空穴來風。對于用戶而言,政府監管部門如何監管安全企業已經成為頭等大事,畢竟這關系到數億網民和企業的信息安全。”
這篇文章顯然不客氣的質疑360在麥芽地事件中的關系。從證明責任的角度,以360投資麥芽地和PP助手兩項事實還不能斷言360參與其中,360也還在努力證明清白,在公安最終公布調查結果之前媒體不能替代國家機關做裁判。但百家這篇爭議稿件只是在現有事實基礎上做合理推測,也未以推測代替最終事實。我認為在如實反映已知事實之后表達質疑屬于行使監督的權利,沒有逾越合理范圍從而應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