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主題:網絡返利詐騙案件打擊及法律適用
演講嘉賓:朱? 海?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局七大隊副大隊長
朱海:各位嘉賓大家好,今天確實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在這么一個隆重大會上跟大家分享一個網絡返利的案件。那么這個案件從偵查難度來說,應該說對我們警隊來講不是很大難度,這個案件手法比較新,第二個就是返利上,返利定義上,案件偵查初期確實是在一定程度上給我們產生困擾。我們借此機會跟大家嘉賓分享一下。
今年6月30號,我們深圳市南山分局接到陸陸續續的100多的事主保安深圳市一個商品公司,微信平臺上創造了一個商城涉嫌詐騙。在這個微付云商城注冊,通過零錢和支付寶購買商品,承諾買100元貨返回105元。
同時不但收到貨還可以返回105的利息,同時承諾老客戶介紹新客戶還可以拿到1%到1.5%的傭金,從宣傳來講確實是利益誘惑比較大。
但是事后用戶們反映了,支付錢以后,返回的金額和傭金在商城帳戶可以看到,但是無法體現。同時拿到貨很多貨不對款,或者是廉價的一些次貨。
那么根據這個案情我們立即開展了偵查,偵查情況前期就是6月3號,微非平臺上線運營,運營10天有20萬注冊用戶了。微付云從6月3號開始6月27號就關閉了。
下單人2.7萬人,累積支付3.7萬筆,交易金額近三千萬元,其中返利金額788萬元,貨款是240萬元。這樣的話我們犯罪嫌疑人獲利達到了兩千萬元,就是20天之內,1923萬元。
6月23號我們立案偵查,7月7號偵查比較簡單。我們在云南先到大理,追蹤到昆明,準備逃出境之前把三名主犯抓獲,現場繳獲和凍結大量銀行資金。
這個就是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那么這個案件,這個案件有共性的特點。那么第一個就是作案方式的信息化。
在本案當中犯罪嫌疑人從注冊,到商城整體運作,到日常管理,甚至是到商城資金處理,然后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得,全部是線上運作。包括在深圳注冊公司也都是線上運作的,犯罪嫌疑人從來沒有出過面,沒有透露過自己任何真實信息,全部線上運作的。
這給案件調查帶來了一定的,特別是追臟方面帶來一定的困擾。
第二個作案目標廣泛化,就是剛才主持人說的。以前說對老大爺,大媽,現在什么人都對。特別是馬上“雙十一”來了,網購群體是年輕人,針對QQ詐騙,財務人員,包括微信網上聊天工具的詐騙,是針對我們財務人員。
甚至是針對一些打游戲的游戲平臺詐騙都是特定人群的。這一類所有人群,包括一些企業也上當受騙了。
那么第三個就是贓款流動專業化,贓款流動第一個在網上注冊了。買到了三個對公帳戶都是虛假的,然后的老百姓看到公司企業帳戶,把錢打入企業帳戶,通過企業帳戶分散到數十個個人帳戶,再通過個人帳戶取現之后,馬上通過境外地下錢莊,把錢轉到境外賭博場所。
然后通過這個賭博場所洗籌碼方式再取現,整個鏈條短時間完成,取錢是賭場之外的錢,整個過程就變成干凈的錢了,整個洗錢環節是非常高效的。 這樣我們在資金鏈追查方面確實是比較難的!
我們在騰訊公司配合下,整個案件偵破還是比較順利,特別是去寬環節我們做了大量信息,很快掌握了,抓到了。
這個案件當時真正困擾我們的,就是案件整個的定性,怎么定?特別是初始階段,我們要使用偵查手段必須要對案件進行立案,這是一個必須的前提。
我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硬措施,必須要抓住,要采取一個刑拘措施。所以我們要解決定性的問題。
我們定性討論有四個不同觀點,一個是民事欺詐行為,這個行為怎么來的?因為確實是給了,有一部分群眾收到了貨物,收到貨物以后貨不對款,當時案情不是很清晰的情況下,那么就有一些同志認為,可能存在這種屬于欺詐,貨不對款,以次充好的行為。
但是我們放在整體來看,放在個案是欺詐行為,但是整體結合起來看我們認為不是民事欺詐而是一個詐騙行為。
第二個就是,還有人問傳銷。傳銷是按照層級,老客戶介紹新客戶可以返利,鼓勵大家進行發散式的這個銷售,這是傳銷,從這個案件來講不是,傳銷是三級以上機構,這個只有兩級結構,沒有三級結構。
同時這個沒有設立班組長,類似的緊密一個組織架構。那么不符合主持領導傳銷罪的一個條件。
第三個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理由是定額返利,有一個返利行為。同時在返利過程當中,有報酬,有回報,就是廣泛的吸收,不特定多數人的存款,他們認為是這樣一種行為,但是我們認為不符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仿照銀行,有定期的,固定的利息利率,變相的吸收公共存款罪,擴大經營投資,變相的目的,也是要有固定回報額和固定的利率。
那么在這個案件中我們沒有看到真正的大量返利行為。第二個就是沒有利率給,就是給貨款這種返利行為,而不是說利息的利率行為。
第四個就是我們在案件追查之初,最關鍵的是我們認定為詐騙罪,我們認定詐騙罪之后如果當時沒有決策,根據表象認定詐騙罪,我們再研究再拖就肯定晚了,因為當時已經準備出逃了。
我們認定時候評了幾個行為,第一個就是這個公眾號,公眾商戶注冊公司是我們深圳一個(服務指尖商務公司)這個地址是假的,法人注冊人劉X福的,我們查了行動軌跡,學歷還有資金情況,基本上從軌跡和身份上,基本上不存在著指控,來實際操作公司的可能性,基本上沒有來過深圳。
第二個就是我們判斷虛假信息的,這個公司從行為上6月2號開始運行,6月13號無法體現了,6月30號這個平臺直接關閉。時間非常短!然后兩千萬,一共三千萬資金就沒有了。
然后我們跟騰訊公司緊密合作,查了資金走向,我們詢問了騰訊公司關是怎么關的,那么關是由實際操作人自己關閉的,并不是其他的技術問題,或者說服務器出現了什么技術問題。
那么這是自己主動關閉的,我們憑借這些客觀上的現象,我們當時就很快初步認定了,這個就是一個詐騙案件。而且是普通的詐騙案件。
犯罪嫌疑人事先進行了布局,然后準備作案條件,通過虛假公司注冊微信商城并進行虛假運營,然后騙取客戶貨款,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罪。
那么這個案件偵破,對我們來說有幾個啟示,第一個就是我們傳統犯罪的網絡化,需要更加積極的立法。那么傳統犯罪網絡化給指法工作帶來了很大條件,網絡犯罪基本上無國界,無空間,無時間限制。
舉一個例子,我們可以在地球的南極,設置操控網站,我可以在地球北極,只要有人民幣的地方,我們轉到北極國家轉帳,最后打電話詐騙窩點可能在地球的赤道。
那么我們這個完全真正實現“地球村”就是網絡詐騙犯罪。類似高額返利案件,定性難,取證難,抓捕難的難題。
需要立法機關積極主動,不能僅僅對傳統犯罪進行一些擴張的司法解釋,而應該意識到此類新興網絡犯罪形態的特殊性,盡快對新興犯罪進行單獨研究立法,為打擊新興網絡犯罪提供法律保障,為適應將來互聯網金融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第二個就是互聯網企業的高度責任感的問題。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互聯網為依托商業模式,特別是互聯網金融逐漸興起。
那么隨著我們互聯網日益普及,這種模式具備廣闊發展前景,但是這也成為許多不法分子實施新型犯罪的途徑。
這需要我們互聯網企業從更高的責任感出發,我們大家可能對警察的了解,我們知道警察走到哪地,坐飛機,住店,人口的管理整個線下的世界是在我們政府層面的管理。但是線上的世界呢?
集中在管理在哪里?主要是在我們各個大企業手里。那么這些企業,也就是我們跟犯罪分子博弈的戰場,就在我們這些企業的平臺上。
那么這些平臺的創立者就理所當然應當更加的履行社會責任,把我們平臺管理好,配合公安機關把這個打擊犯罪工作做好。
那么第三塊就是加大宣傳,宣傳全民房騙,這個全民防騙,因為今天是“互聯網金融會”我們要給老百姓樹立一個意識,線上世界和線下世界分割的意識。
第二個我們天天用互聯網金融,什么是互聯網金融,而不是防止什么是詐騙,就是互聯金融的意識,這需要通過大平臺推送給大家,不是簡單的說這類叫詐騙,那類不叫詐騙,這樣老百姓很難理解。先有意識,再說詐騙,我就介紹這一點,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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